和解的拯救而非詭道鄉(xiāng)愿

2008-11-28 10:12:40    

回顧這段時間里的一波三折,顯而易見,影響民眾的立場、態(tài)度以及溝通行為的因素主要是:勢力的強弱消長,信息的多寡真?zhèn)?。但是我們以為在當今中國這樣的轉型社會,需要超越目前的強弱之爭,尋求持久性的和解,尤其需要的是制度和解,而不是詭道鄉(xiāng)愿……
吊詭的罪與罰
 
11月26日,在上海,一青年楊佳因刺殺六警察而被注射獲死刑;在此之前,哈爾濱也發(fā)生了六警察毆斃一青年事件。通過這兩起并無關聯(lián)卻都很有典型意義的實例,可以看到某種令人憂慮的陰影在搖曳、在擴大,時而表現(xiàn)為國家暴力與反社會暴力的混淆和倒錯,時而表現(xiàn)為群體抗爭對個人犯罪的包容和吸收。

隨著民憤與官憤之間的張力不斷加強,民眾對罪與罰進行價值判斷的集體意識(關于是非好壞的共識)似乎已經開始分崩離析,并逐步喪失對越軌行為的制約功能。在分離和改組的過程中,訴諸輿論以及操作傳媒的各種動機正在發(fā)揮催化作用。從對死囚楊佳的同情,到對死者林松嶺的態(tài)度變化多端,這個社會的集體意識漸次潰裂,確實是有跡可循的。
僅就圍繞哈市警民亂斗案的輿情震蕩分析,大致可以分為如下三個階段來考察集體意識的流變。
 
10月12日到13日,一篇“六警察將哈體育學院學生當街毆打致死”的網(wǎng)帖引起人聲鼎沸,對涉案警察的譴責充斥了公眾的言論空間。但是,在警方提供的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公布后,特別是關于死者的親屬是巨賈或高官的各種來路不明卻言之鑿鑿的傳聞在網(wǎng)絡流布后,輿情突然出現(xiàn)了逆轉。于是乎,在10月15日到16日這兩天時間里,反過來同情警察、侮辱死者及其親屬的字符如潮水般不斷涌現(xiàn),幾乎淹沒了對現(xiàn)場錄像是否被剪輯的質疑。等到顯赫的家庭背景之類傳聞的真實性,被政府新聞發(fā)布會斷然否定,10月19日以后的社會心理再次向死者傾斜,要求嚴懲涉案警察的呼聲又漸次高漲起來。
如此飄忽不定的評判,證實了情緒化輿論的不確定性和潛在危險性,也進一步證實了司法獨立原則以及程序公正的重大意義。
回顧這段時間里的一波三折,顯而易見,影響民眾的立場、態(tài)度以及溝通行為的因素主要是:勢力的強弱消長,信息的多寡真?zhèn)?。前者導致關于合法與非法的集體意識的裂變,后者誘發(fā)對輿論的操縱。

當然,群眾同情的對象,從遇害的林松嶺轉到施暴的警察,接著再來一個顛倒,并非無緣無故。起決定作用的主要是對力量對比關系的估測。社會輿論的天平大都偏向弱勢的一方,以保持均衡和公正,這是可以理解的。在“警察對大學生”的構圖里,警察是強者,死者屬于被欺負的弱者;但一旦誤判死者的父親是房地產公司老總、舅舅是政法高官,并給死者貼上“衙內”標簽,就覺得他是死有余辜,一群參與斗毆的警察,反倒成為需要扶助的弱者或者為民解氣的好漢了。對強與弱的看法如此簡單而易變,就有些費解了。

難道很多公民都對司法機構的中立性和權威性不抱期待了嗎?難道在很多地方,解決糾紛根本就不是依據(jù)規(guī)范,而是取決于一時的勢力和人際關系嗎?對是非的判斷居然相對化到這樣的程度,不免讓人聯(lián)想起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一卷915頁提出的那個關于法律與暴力的著名命題:在階級沖突面前,個人犯罪以及制裁的正當性變得不太重要了。

輿論搖落愁正道

在對警察或褒或貶的這些章句變幻里,似乎只存在一條不變的語法規(guī)則,即:當人與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得不到保障時,犯罪就是反抗的最初形態(tài),無論犯罪的主體和對象究竟是誰。圍繞罪與罰的社會輿論,似乎只流行一種修辭手法,那就是格老秀斯在《戰(zhàn)爭與和平之法》里提到的,把人性與獸性交織起來的“復仇的快樂”,或者尼采的《道德譜系學》所指出的,因為不能復仇而釀成的“弱者的憤恨”。倘若廣大市民或網(wǎng)民都作為罪罰觀眾,都沉浸在復仇以及憤恨的氣氛之中,那么,過不了多久,就會產生出破壞一切的共同沖動。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透過哈市警民亂斗事件的輿情震蕩及其應對舉措,也能發(fā)現(xiàn)事物的另一面,比如說某些變革的契機。首先,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公開條例》的正面效果已經開始顯現(xiàn),當?shù)卣凸膊块T都在努力及時把真相告訴民眾,不僅召開了兩次新聞發(fā)布會,還播放了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的部分畫面,并且讓遇害人的親屬觀看了完整的證據(jù)資料。應該承認,處理案件的透明度是大幅度提高了。盡管不乏對錄像剪輯和選擇性公布信息的疑問和批評,但從有關當局的系列動作上還是可以發(fā)現(xiàn)一種趨勢在增強——對民意的關注以及受民意的影響。政府迫于社會輿論而公布信息,輿論因信息而改變,政府再公布信息以調整輿論的偏向,這個互動過程是以上通下達的信息反饋機制為基本特征的,可以在相當程度上直接反映民意的訴求。
然而,不得不承認,在這個大開大闔的信息反饋通道里,也存在各種障礙和人為操縱。最主要的表現(xiàn),是當局對信息進行過濾和選擇性公布,誘導輿論向預期目標發(fā)展。與此相呼應的則是群眾習慣于“強者與弱者”、“壞人與好人”之類的簡單化的標簽思維,一提房產商就聯(lián)想到暴發(fā)戶,一提官宦親屬就聯(lián)想到仗勢欺人,很容易情緒化,也很容易接受外部影響。假設審判程序當真要被這樣特殊的反饋機制所扭曲,假設諸如此類的選擇性信息公開和輿論操縱,也被誤解為司法民主化路線的主要內容,那么可以斷言:從此以后法制的確定性和客觀性很快就要消失殆盡,一場空前的政治危機終將爆發(fā)出來、難以收拾。
讓心靠岸

現(xiàn)代法治秩序,在相當程度上可以理解為這樣一種制度安排:用國家強制性暴力來制止社會中本來存在的復仇暴力,同時又必須使正式認可的強制本身受到規(guī)范的限制,不至于遭到濫用或者虛擲。假如沒有限制國家暴力的后一項內容,被剝奪了復仇機會的民眾就無異于一群任人宰割的綿羊,也很容易產生無處伸冤的憤恨。在這樣的情況下,留給民眾的選擇就是,要么以包括自殺、投毒在內的各種非理性方式對自己與他人的關系進行破壞,要么重新訴諸復仇的暴力,要么推動社會革命、在改變國家暴力的性質和方式的同時揚棄復仇的動機。但林松嶺命案發(fā)生后的官民互動過程,還揭示了另外一種選擇的可能性,這就是和解。和解的機會依然很大。

孟子論政偏于仁,荀子論政偏于禮,都是主張通過放棄強制與復仇的對立項去克服階級沖突。韓非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的管理策略,其實也是為了和解。但是,在當今中國這樣的轉型社會里,要超越目前的強弱之爭、尋求持久性的和解,最關鍵的一個步驟,是要摒棄權、術、勢、忠、恕的舊思路以及操縱輿論的小聰明,在充分公開信息和自由討論的前提條件下,重建社會的基本共識,樹立某種容許不同價值并存的新體制,并根據(jù)革故鼎新的大智慧和一視同仁的公平標準,去審視各種暴力行為、恢復被破壞了的結構性均衡。歸根結底一句話,當今中國需要的是制度和解,而不是詭道鄉(xiāng)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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